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经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4月24日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加速我省国土绿化进程,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适龄公民。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法定的、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场所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进行其他绿化劳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义务植树由各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城建、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城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外,还应按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从事其他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