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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况性能完好,车厢内应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景点门票及线路价格表和投诉电话等。车厢内外保持干净整洁。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志。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旅游线路,按序排号发车、行驶。
  第九条 一日游的经营者和导游人员、驾驶员应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价格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市旅游部门统一发放的旅游票据。
  第十条 一日游的经营者、导游人员及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二)擅自加价、提价;
  (三)强迫旅游者到其指定的餐馆、商店就餐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费用(包括卷证、实物和其它报酬);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号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旅游者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检举揭发人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未办理一日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其经营旅游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如实向旅游者出具统一收据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款额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书、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行政、物价、公用、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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