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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5]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连市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日游,是指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旅游景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旅游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局、公用局、公安局、物价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对本行政区内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检验登记手续;
  (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如需从事城市客运业务的,还应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三)凭上述证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四)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到保险部门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五条 一日游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缴回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票据,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配备合格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并配有导游麦克或手提话筒,驾驶员必须具备有准驾车型二年以上正式执照,导游人员必须持有经市旅游局考核发给的导游证书。驾驶员和导游员应携带证件和佩戴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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