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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日银川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川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必须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建设。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对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城市公用设施、文物古迹、教堂、寺庙、园林设施、古树名木以及代管房产的拆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建、工商、粮食、教育、公安、供电、邮电、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计划、建设规划用地等批准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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