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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995年3月1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节约、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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