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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城建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地籍测绘、境界勘测、工程测量、形变测量、测绘仪器长度检定场等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的固定标志,均属本办法保护范围。
  第三条 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保护体制。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等补充网和三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专业部门设置的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凡未纳入国家基本成果的,由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由测量标志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保管员保管,并签订保管协议书。保管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测量标志;有权查验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同时有义务经常检查测量标志,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测量标志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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