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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5]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是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自1992年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每年市财政按粮食价格放开前安排的补贴2.3亿元扣除当年实际支出后的节余款项;
  (二)1996年后由市财政按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的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四条 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1997年底筹集到位。如基金实际筹集数额低于1亿元时,由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商委、财政、粮食、物价等部门研究提出补充资金筹集方案,报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市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含进口)的购销价格倒挂状况所发生的价差支出和其它费用补贴;
  (二)市政府指令性粮食储备任务的风险补贴;
  (三)支持粮食工商企业搞好本市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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