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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讯、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点、交通标志牌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型美观、完好,过时或破旧的,应及时清除。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用硬质材料或者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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