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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4月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5年1月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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