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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协助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对职工进行专业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协同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协同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中外员工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接受和处理职工的投诉,支持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职工排忧解难。

第五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需要占用时,须事先征得企业行政方面同意。兼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行政方面应当予以安排。职工经企业行政方面同意参加工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九条 代表职工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除本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行政方面处分担任工会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委员会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行政方面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为工会无偿提供办公、开会和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并负担其维修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不得干涉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中外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逐月按时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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