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与我省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经济、科技学术交流,开展联谊活动,组建合作网络组织等。
第三条 云南市场向全国开放。
1.鼓励外省单位及个人以独资或联合方式参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的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除国家禁止、限制、专卖和保密的以外,一律放开。资金、技术、劳务、信息等流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2.对进出省物资商品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外,不再办理“准运”、“放行”审查手续。
3.我省已上报国家审批的地方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待国家批准后,与属于地方管理的各类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均向全国开放,欢迎外省参股、联建联办,其申报审批手续由我省金融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四条 鼓励外省单位及个人来云南利用沿边地域优势开展以下边贸及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1.联合或独资建设边境贸易口岸设施。
2.联合或独资兴办出口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兴办利用进口原材料加工增值的内销企业。
3.联合或独资兴办边贸商品、公司。
4.联合实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5.由四川、云南、贵州、广西、西藏、重庆、成都等五省区二市在昆明设立的“五省区七方联合开放办公室”扩大对国内服务的范围,在重点保证对西南各省市服务的同时,面向全国,积极承担各地委托的与东南亚、南亚发展经贸科技业务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外省单位及个人来云南对我省已有和规划中的农业开发区、工业走廊开发带、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进行联合规划,联合开发,共同受益。
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产业规划,按有偿互惠的原则,积极接纳沿海产业向云南转移,创造条件,使其顺利“落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扶助发展。同时,云南也支持和扶助省内企业走出省门,到沿海和其他地区“落户”,积极参与当地的经济建设。
第七条 省内外单位及个人在联合协作中,可用以下投入作为投资:
1.现金、股权。
2.技术、科研成果、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3.生产(经营)、科研及管理(办公)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