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现发布《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实施细则》第
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实施细则》第
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三条 根据
《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