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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5]50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等。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地震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进行概率的或者确定性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复核;
  (三)地震小区划;
  (四)工程场地设施地震动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等。
  第六条 国家或自治区确认的重大工程,必须进行概率的或确定性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等。
  第七条 位于烈度VII以上(含VII)地区,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审批的大型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位于烈度VII以上(含VII)地区的重点设防城镇、经济开发区、大型工矿企业和重要生命线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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