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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使用费和处理费,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行政机关、学校和居民住户免缴。对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的道路(包括便道、道路绿地)、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各地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3)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出入口堵塞严重的道路,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可用公路养路费适当补助。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凡在城市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单位住宿的流动人口,由接待单位按住宿费或者房屋租金的3%代征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工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性垃圾以及单位内部垃圾、粪便,应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根据运输距离和处理程序等因素制定。
  五、加快公用事业合理计划改革。逐步解决自来水、煤气、热力和公共交通价格倒挂、亏损经营的问题,促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产品的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供应居民的水、气、热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供应工业、经营性用户的价格应高于民用价格,实行按量分级定价,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
  六、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对于确属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急需而政府一时又无力建设的煤气网、集中供热、自来水进户、公共交通站点、小街小巷道路硬化、垃圾站和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愿、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可以采取国家扶助和受益单位、个人共同集资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集体、个人在城市统一规划指导下,投资兴建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对全社会都能受益的植树造林、修建公园、防洪抗灾设施和挖河清障等项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发动和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城市居民参加义务劳动,用劳动积累的方式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国家低息贷款和贴息贷款,利用国外低息贷款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七、市政公用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完成指定范围的生产经营任务后,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经营其他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要搞好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设施完好率,充分发挥效能,向社会提供安全、可靠、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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