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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甘政发[1995]48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成了一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目前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仍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我省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城市的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热、煤气、防洪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也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城市基础设施只有向完善化、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才能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才能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以国家(中央、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保障体系。各城市应当通过调整投资结构,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合理的比例。重要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随着城市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亦应逐步有所增加。
  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此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城建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纳入地方自筹计划管理。全省每年集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30%,用于支持重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和老、少、边、穷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开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解决基本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不配套的矛盾。凡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工程造价核算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兰州市不超过10%,天水市、白银市不超过8%,其余市(县)不超过5%,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设项目,按照当地住宅建设项目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额度的70%计征,即:兰州市不超过7%,天水、白银市不超过5%,其余市(县)不超过3%。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城市公共供水、供气、供热范围内的单位要求增加供水、供气、供热量,新建企事业单位要求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征收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增容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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