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5]14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适应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保障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当作重要任务来抓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由于受资金严重短缺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将会出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产生许多不安定因素。如何强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卫工作,净化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国防军工、重点工程、电力通信、金融机构、油田矿山等大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维护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为其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企业保卫部门要密切掌握企业内部动态,发现各种不安定因素和闹事苗头,要及时报告,提供预警性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注重抓好国家和省里确定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严重亏损企业、搞活无望、破产倒闭等矛盾较多企业的保卫工作。
二、强化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处侵害企业的不法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对哄抢、盗窃、诈骗、贪污企业资财和破坏生产的重大案件,要快侦快破。对企业内的严重刑事犯、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和滋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厂棍厂霸要严厉打击,决不心慈手软。对集体哄闹、请愿游行示威、怠工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要本着早介入,快反应,重疏导的原则,积极工作,果断处置。对阻碍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威胁、恐吓、伤害企业领导人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禁打击滋扰、报复企业领导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障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及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