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成都、重庆、内江三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线路由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跨区线路经起点的公路运输管理处初审,由讫点的公路运输管理处签注意见后,报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经营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持《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到起、讫站点签订进站协议。
第十条 经营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凭《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和进站协议,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领取省统一制作的专用线路牌后,方可营运。
私营企业和个体(联)户必须保险。
第十一条 1995年5月31日前批准经营成渝公路旅客运输和通行成渝公路的过路车的经营者,如申请转入或通行成渝高速公路经营客运(起、讫点不得变更),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第七条、第八条的程序办理,并领取成渝高速公路期限为一年的客运线路调节费持缴证和省统一制作的专用线路牌,即可营运。一年后需继续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方可继续营运。
第十二条 成渝高速公路成简段客运线路牌竞得者,继续经营该路段,在线路牌有效期限内,不再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成简段的客运班次不得转入成渝高速公路全线营运。
第十三条 经营市境内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到当地公路运输管理处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经营跨区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运输管理处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客运线路调节费的解缴按《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调节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成渝高速公路专用线路牌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发,各地公路运输管理处将应上缴的客运线路调节费交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后,领取线路牌发放给经营者,并负责过期线路牌的回收,集中上交四川省交通公路运输管理局注销。
第十五条 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成渝高速公路客运运力、运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