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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川办发[1995]53号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育和建立成渝高速公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4]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成渝高速公路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成渝高速公路全线的旅客运输由省交通厅管理,成都、重庆、内江市交通局管理本辖区内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工作。
  各管理所运政人员在闸道口对各类营运客车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收费站应开辟客车专用通道。
  第四条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审查资格,有偿使用,进出自主,公平竞争,适度调控。
  第五条 凡通过成渝高速公路全程或部分里程的营运客车(含客运班车、加班车、包车、旅游车、出租车),除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外,还应缴客运线路调节费。
  跨省运行的省外营运客车暂不收取客运线路调节费。
  第六条 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营运客车必须符合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990年交通部第13号令)的一级车的车辆技术状况要求。
  新增车辆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
  第七条 凡申请从事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含通行成渝高速公路的过路车,下同)的单位和个人,持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所申请的线路应以经营者工商登记所在地为起点,原已跨县(市、区)设立正式车站的运输企业,可以原设车站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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