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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通知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人才和技术,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新产品或技术,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鉴定、认可。对其从业人员中符合职称、技术等级或工人技师(含高级技师)评定条件的人员,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定。对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工龄可连续计算。
  六、依法登记注册,强化监督管理。凡自然人单独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财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依法承担无限或有限民事责任的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应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准为其出具虚假手续或采取其他手段,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已登记为“国有”、“集体”企业的,应按其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的真实情况重新登记。对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开办企业的,各自的经济性质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应分别依法登记为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形式出现的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七、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同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扩大出口创汇业务。对未核定企业法人的私营企业,如确因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要,基本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需要通过外贸部门出口产品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贸部门应积极办理,在收费上要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视同仁。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员因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出国或出境申办护照,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精神,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出具意见,向户口所在市(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护照,公安机关应积极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人员参加由省、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团出国考察,组团单位可为其按因公派遣程序报批,持因公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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