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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通知
 (冀政[1995]50号 1995年5月24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冀发[1993]20号)发布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当前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侵犯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工作,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私营经济实施综合管理与服务。各级有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行业(专业)管理与服务。依据冀发[1993]20号文件精神,把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鼓励发展、培植税源、促进生产和经营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给予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要执行全省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可随着物价上涨而允许有所调整。私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对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较准确的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积极为其代开,以保证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各级金融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给予积极支持。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业户,可采用资产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办法予以贷款;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科技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个体私营业户,在贷款上应予以照顾;每年应划出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作为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专项资金,并尽量放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取现金金额的限制。
  四、切实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办理征地手续,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新建的各类市场和街区,必须考虑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网点、门市等。因城镇和交通等建设项目确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搬迁的,必须安排新的适宜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也可在开发区内划出一定场地,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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