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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失效]

  (一)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物价指数变动情况;
  (六)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六条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可按月、周、日或小时计发。单位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的转换关系是:
  (一)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标准/月÷4;
  (二)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1.5;
  (三)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
  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施行该制度之前,可按现行工时制度进行换算。
  实行计件或提成工资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按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
  第八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类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衡水、涿州市为一类区,除一类区和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市)为二类区,贫困县为三类区。
  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征求省经贸、财政、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拟定各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公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适时调整,但一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时支付。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基本工资;
  (二)年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
  (四)物价性补贴;
  (五)奖金。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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