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