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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修改)[失效]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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