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异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