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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条 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住地与出租房屋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管界的,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
  第七条 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尚未痊愈的;
  (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出租房屋内的明显处;出租房屋标牌应当安装在出租房屋门口的明显处。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出租房屋标牌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作。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与公安派出所签定书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同时带领或者督促其到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本市《婚育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制止非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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