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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失效]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市主管部门(含市属公司)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劳动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五)个体工商户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的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第六条 劳动行政机关对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批准其招用外地人员:
  (一)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
  (三)具备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四)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文件;
  (二)招工简章;
  (三)证明招工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件;
  (四)招工人员的委托代理书。
  第八条 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人员,实行招收、培训、进京、离京的全过程管理。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第九条 用工单位招收外地人员后,必须持下列文件、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劳动行政机关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招用外地人员的批准文件;
  (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四)被招用人员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五)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劳动局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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