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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14号)


  现发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来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来京务工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外地人员来京务工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对外地人员来京务工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用工单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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