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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废止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6月3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4日

             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4日浙江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
          公布 1995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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