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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含外籍员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四川省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时,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时,必须事先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不再从事专职工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参照中方副总经理的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脱产的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每人每月不得多于两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一般应在业余时间进行;确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财产及企业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因执行本条例与企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或地方产业工会、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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