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召开有关研究制定职工奖惩制度、工资制度和讨论决定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时,应当通知工会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并监督企业合理安排使用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企业因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符合
劳动法的规定,并接受工会监督。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本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伤、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事故和损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的调查,并会同企业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助解决企业与职工的劳动纠纷,促进企业与职工的沟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进职工团结,合作共事。
第四章 工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