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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尊重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共谋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本企业工会的领导机构,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机构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凡逾期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帮助、指导组建工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女会员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备一名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撤销或合并,必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并报一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讨论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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