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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一年以上并雇佣中国员工的境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以上地方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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