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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1995修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选举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书面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经选民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在选举日以前三日公布。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第十一章 违法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于违反《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对责任人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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