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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三、购房者免缴房产税、一次性契税和暂免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公式:
  住房单位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妻双方工龄之和一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1-地段差价率±结构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层次差价率)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住房单位售价”每平方米低于180元的,按180元计算。
  实际售房总价(元)=[住房单位售价×限购以内建筑面积±设施差价+市场价×超标部分建筑面积×(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地段差价率±结构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层次差价率)]×(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时,产权单位与购房者双方应签订买卖契约,付清房款后,到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 按成本价和原按综合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在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原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产权份额按原标准价占原综合价的比例确定。购房者在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出售或出租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 购房者自住未满五年,因故退房的,住房须由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按原购房款收购,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室内自用部分、自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购房者自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基金开支;维修基金来源: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提取,购房者按住房成本价的1%缴付。维修基金要专户储存,本金不动,利息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十七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分别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纳入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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