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超过限购面积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1994年砖混二等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680元,市场价为1350元;以后每年在6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售房价格。
第七条 住房的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以购房年份减住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年份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其折旧年限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要结合住房结构、等级,所处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区别计价。住房的楼层、朝向、地段差价率及设施装修价格见附表一、二。
第八条 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50-75平方米;科级(或相当于这一级干部,下同)60-85平方米;处级70-100平方米;厅局级90-120平方米;或按该处常住户口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控制。购房者夫妻有一方是教师或离休干部,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购买新建住房和腾空房面积标准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放宽3平方米控制。
第九条 购买公有住房,原则上要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抵押贷款。购房者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总房款20%的折扣;向政府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抵押贷款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并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
第十条 对按成本价购房者,给予以下折扣和优惠:
一、按购房者夫妻两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每一年给予成本价0.6%的工龄折扣。职工工龄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连续工龄的计算规定执行。在职职工工龄统一计算到1994年(含);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少数工作需要,组织上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丧偶职工未再婚的,其配偶生前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购房工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在1995年6月30日前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者,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今后要逐年减少,到2000年前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