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中钢混、砖混结构的独用成套住房,均属出售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售:
一、产权未得到确认的;
二、列入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范围、已停水停电的;
三、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底层成套公房,界定范围为:海曙区中山东路、中山西路(西至翠柏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江厦街、灵桥路、和义路、开明街、药行街;江北区人民路(北至泗洲路);江东区中山东路(东至彩虹北路)、百丈街(东至中兴路);
四、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五、成套代管产住房;
六、校园及工矿作业区内穿插的成套住房;
七、严重损坏和危险住房;
八、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 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每户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享受一次,限购一套。
第四条 凡在市区有常住户口,且符合单位分房条件的职工以及已租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可购买公有住房。中央及省、市属单位在大市范围内有集体户口的职工,视同市区常住户口,也可申请购买在市区的自住公有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成套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住房产权单位应鼓励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甬价房、市房改办〔1993〕02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