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招商项目资料发布和反馈制度
(八)搞好招商项目的发布和宣传工作。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定,其中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招商项目,由市开放办会同市计委、外经贸委审定,并统一由市开放办负责对外发布。市计委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全市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利用外资项目的类别和区域;市外经贸委要根据市级各部门提出的外商投资大项目招商目录和按照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定期编制《宁波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目录》。
(九)市对外招商中心根据《宁波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目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同时鼓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商。
(十)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在国内外招商洽谈获得成果后,应及时向市开放办、计委和外经贸委报送洽谈意向书、洽谈纪要或出访简报,并转送市级招商项目资料库。
四、积极发挥项目资料库作用,健全出国团组对外招商责任制
(十一)凡因公出访团组(包括考察访问团组、经贸团组)和由市级各部门为主组织的出国展销、洽谈订货团组及其它较大的境外活动,都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分发招商资料,开展对外招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出访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要求。招商资料由市对外招商中心统一发送。
(十二)出访团组在接到出国批件同时应领取相关的招商资料。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开放办和外经贸委反馈对外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招商地点、日期、资料发放对象和初步洽谈结果等。市外经贸委作为信息的接收单位,定期将出访团组回国反馈信息传递给管理网络成员单位。
(十三)市外经贸委在审核出国计划时,要把有否向市招商中心提供招商项目资料作为一个重要依据,未按规定把招商项目资料进库入网的单位,将不得出国开展招商活动。
(十四)由市外经贸委负责每年一次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对外招商项目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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