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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已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住户,在租赁关系持续期间租赁保证金不变。已在实施的各单位,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不得降低。
  3.偿还办法
  租赁保证金由住房产权单位收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当租赁关系终止时,由住房产权单位一次退还,不计利息。
  4.减免政策
  民政和劳动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属,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户,经批准可免交租赁保证金。
  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倡自愿交纳租赁保证金。
  (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办法,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和城市大配套费,计划部门应下达指导性专项计划,规划部门应优先定点选址,金融部门要在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建设单位只收管理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房改归集起来的住房基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加快“解危”、“解困”的步伐。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市区有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住房困难户。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可优先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直接向个人出售,也可以先出售给有住房困难户的单位,再由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含房改购房),购买一套,产权归个人所有;免缴房产税,一次性契税,并暂免土地使用税。购房者须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六)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认真做好住房基金的归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下同)应会同财政部门把房改中新发生的住房资金足额归集起来;同时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和住房基金的性质,加强对住房基金的管理。“中心”在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以及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住房基金管理制度。用好用活住房基金。住房基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政府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发放和回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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