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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6.付款办法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原则上要一次付款,有困难的也可申请抵押贷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房改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计算。向政府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购房款的30%,超过30%部分给予适当折扣。抵押贷款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并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
  7.购房者权责
  按成本价和原按综合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购房者所有。在付清房款并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原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产权份额按原标准价占原综合价的比例确定。购房者在付清房款并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出售和出租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分配。
  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购房者自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支付。维修基金来源:产权单位在售房款中按15%的比例提取,购房者按成本价1%的比例缴付。维修基金要专户储存,本金不动,利息用于维修。
  8.售房款的管理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分别上交财政和留归单位,纳入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9.售房政策衔接
  (1)原按综合价和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者要求按新政策衔接的,可准予按本方案衔接,原购房款多退少补。
  (2)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按新政策售房,原有关综合价和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租房交纳保证金
  1.对象和范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区新承租公有住房(包括腾空的旧公有住房)的住户,均须按新标准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租金。
  2.交纳标准
  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交纳,其标准为:
  新成套住房18元;腾空的成套住房12元;非成套住房6元。其中拆迁后仍需租赁公有住房的安置户,安置在旧城区的新成套住房12元,腾空成套住房6元,非成套住房免交;安置在新区的新成套住房6元,腾空的成套住房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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