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租金年增长幅度原则上按占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二个百分点的比例,于每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3.租金的使用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减免补政策
对于离退休干部职工,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以及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职工家庭最低贫困生活线的低收入户,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之内,提租补贴后净增支的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无单位的在房租中给予适当减免。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原则
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以自住为目的,每户限购一套。
2.对象和范围
凡持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单位分房条件的职工以及已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可购买公有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成套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3.价格
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组成;小区级配套公建费不列入成本。
旧房的成本价按新房的成本价结合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以购房年份减住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年份计算,住房年折旧率为2%。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1995年6月30日以前出售砖混成套新房的成本价,执行1994年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80元,市场价1350元。以后每年在6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售房价格。
公有住房的实际价格,要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区别计价。
4.限购面积
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或离休干部购房,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
5.优惠政策
(1)按购房者夫妻两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之和计算,每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
(2)1995年6月30日前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今后要逐年减少,到2000年前全部取消。
(3)购房者免缴房产税、一次性契税和暂免土地使用税。
(4)住房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免缴营业税、所得税,暂免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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