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政策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范围和对象
凡属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的缴交率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各定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外商投资企业不负责解决职工住房的,各定为7%);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计缴,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
公积金的缴交率要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公积金缴交基数每年从7月1日起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3.资金来源
个人缴存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支付。单位提供部分,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及时性,公积金的缴交统一采取银行“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进行归集。
4.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交的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其本息免交个人所得税。职工家庭可以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结余的公积金,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及私房的翻建、改造和大修。
职工离退休、出国(境)定居,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给职工本人;调动工作、离开本市,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转入新工作单位该职工公积金名下;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手续后领取。
各单位经批准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提租目标
到2000年,住房租金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为实现这一目标,初步规划1995年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1998年达到10%,2000年达到15%。
2.提租和补贴标准
市区内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1995年下半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到0.80元。同时,对在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其上年月平均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按1.5%的比例重新核定住房补贴,按月发给,原有的住房补贴同时取消。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