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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为做好配套费调整前后全市房屋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对1994年底前向政府划拨或受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尚未核定价格的,由市物价局根据甬政办发〔1994〕90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房屋价格超额附加费,其收入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并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未核定房屋价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当调整房屋价格基本附加费。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为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决定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外环线外非农业建设征(占)有土地征收公路建设基金。从1995年1月起,除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外,凡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外环线以外区域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用地面积交纳公路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商业用地(含金融、旅游等)、商品房用地(含别墅)每平方米40元;工业用地(含仓库、堆场等)每平方米20元;普通民宅用地每平方米10元。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征收标准逐年按10%递增比例调整。公路建设基金在土地出让之前,由市、县(市、区)两级土管部门统一征收。其收入60%集中到市,其中20%无偿上缴市,40%作为投资股份,所有权属各县(市、区),由市统一安排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及江北、镇海、北仓区用于本区域内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税局会同市交通委、市土管局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组织道路、桥梁的命名权、广告权、有限经营使用权、出租车营运权的拍卖等活动,实施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市政设施经营权招标转让,加快资金的回收,更好地用于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2.道路交通综合开发专用地块的土地批租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收益,根据专用地块的不同用途,分别全额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踊跃参加道路交通建设储蓄活动,增加银行储蓄存款。各银行一方面要增加道路交通建设资金的贷款,集中资金帮助支持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向上争取在国内或境外发放道路、桥梁等交通建设债券、基金、股票,进行多渠道、多形式融资,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建设。
  4.除直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外,允许县(市、区)镇、村集体将其他补偿费作为股份投资参加道路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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