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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向政府受让土地进行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必须参加道路交通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现已出让地块的道路交通网由市城乡建委、计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土管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统一组织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或政府与房地产公司共同出资联合进行建设,实行成片综合开发,整个区域内的配套项目与房产开发同步实施。今后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要实行招标、拍卖办法,并根据房地产开发单位对公路及城市道路、公建配套设施承担建设的面积或出资额度的大小确定土地批租地块。
  (七)直接投资于道路交通网建设的中、外企业,可以在专用地块内向政府优先受让土地,进行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开发,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和必要的补偿。专用地块内批租土地的面积根据其在道路交通网建设出资额大小确定。土地批租的价格,按包括配套费的成本价确定,其中,城建小配套费,可由开发单位负责批租地块内的实物小配套建设,也可按规定缴纳小配套费。
  受让的专用地块经初步开发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转让规定条件的,可依法转让。专用地块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该税种税目的税率规定执行。对直接投资道路交通建设的单位在专用地块内自办第三产业(含房地产开发),经批准前两年所得税全部返还。
  (八)积极推行“四自”工程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的道路交通三年建设计划,积极向上级争取报批实施“四自”工程,对现有的“四自”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同时,还可组织各镇(乡)及有关单位联合筹资,组建道路交通、房地产联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路、房综合开发,以加快道路交通建设。
  四、拓宽筹资融资渠道,培育道路建设投资及补偿机制
  (九)逐步实行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适当调整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收费标准,保证道路交通建设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1.调整城市建设大小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建行〔1992〕价费字382号,省物价局、城建厅、财政厅、建行〔1992〕浙价房联146号《关于商品房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起,大配套费按新区建设的商品房成本价格的15%收取。工矿企业技改项目,及市级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可按新区建设的商品房成本价格的6%收取。受让地块内的小配套建设,可由开发单位按国家、省、市规范配套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进行实施,也可以按新区建设的商品房成本价格的15%收取小配套费,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并统一协调有关开发单位进行配套建设。实物小配套建设内容分为政府调控与开发单位自行完成两部分,若受让地块内的小配套建设内容实际低于政府调控配套标准指标部分,另行收取差额部分的小配套费,高于政府调控配套标准指标部分,允许计入商品房综合价格或将差额部分按实结算后从小配套费中予以补贴。全市商品房成本价格每年由市物价局、市财税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市计委等部门确定后公布。具体配套标准、调控内容、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配套费征收办法及使用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税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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