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全市道路交通建设征地赔偿标准。要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道路建设征地赔偿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列入征地费中。经省政府批准的“四自”工程,按照甬政〔1994〕15号文件第19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加快道路交通网建设的拆迁进度。
1.凡建成区道路以及配套的公用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按《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住宅用房一律易地安置到市郊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拆除私人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和公房承租人将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或转让、转租作非住宅用房的,仍按住宅对待,一律不安排住宅过渡用房;拆除公有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无主管部门的,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拆迁补偿费,安置用房由原使用人自行解决,原使用人有主管部门的,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费交付给其主管部门,其安置用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解决;拆除私人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拆迁人应按标准向被拆迁人付给补偿费,如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根据房源情况,实行易地产权调换。
2.因道路建设涉及电力、电讯、有线电视、广播管杆线及其他地面附着物或地下埋藏物迁移或铺设临时管线的,各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坚决服从道路交通建设需要,及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费用由拆迁人按原有等级和规模的重置成本,结合考虑成新率以及性能、功能等贬值因素后给予补偿,按规划在新建道路上配套设置的管杆线费用由各经营单位自行全额承担。
3.拆迁中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而将影响道路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按《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14条的规定,根据先拆迁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服从道路交通建设的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强行拆迁。
三、实施道路交通与房地产联合开发,逐步培育和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建设体制
(五)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统一纳入道路交通与房地产联合开发体系和统一开发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集中建设、配套实施”的要求,实现以路网建设带动土地综合开发,以土地综合开发促进道路交通建设,将道路交通建设的社会效益迅速转化为对道路交通建设的再投资。公路及城市道路路网两侧走廊地带的集中综合开发必须以居住区级规模为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再搞零星地块批租或零星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