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改变我市道路交通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增强城市的辐射作用和综合功能,构建便捷、通畅、高效的城市路网系统和区际干道系统,尽早实现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把宁波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这一宏传目标,现就加快全市道路交通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地位和功能要求,高起点、科学、超前地搞好道路交通建设规划
  (一)科学、超前地规划全市城市路网和区际骨干道路的建设。道路交通路网规划的制定既要着眼于现实和可行性,更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要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和要求,高起点、科学地进行规划,并给宁波今后的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各个时期的规划不仅要充分衔接,而且必须使近期规划建设的成果能成为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到本世纪末,全市道路交通路网建设要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到下世纪初叶,争取全面实现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当前,要集中精力,重点投入,力争两三年内解决道路交通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努力提高道路交通建设效率
  (二)实行道路交通建设和专用地块综合开发用地联合征用办法。根据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路网建设规划,由市计委、城乡建委、交通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土管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拟定道路交通网建设和以路网建设带动专用地块综合开发的三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所需的道路交通建设和综合开发用地,实行联合征用。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土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用地计划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红线办理土地征用手续。高等级公路综合开发专用地块按照甬政〔1994〕15号文件规定的区域和面积进行征用,城市道路综合开发专用地块按照每公里城区道路80亩在道路两侧交通走廊地带或在适宜综合开发的区域征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