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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巴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携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等必备证件,佩戴岗位服务证;
  (二)按规定的起讫站点发车和进站;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使用行车路单,按序发车,不擅自载客、滞客;按核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超越和改变经营线路;临时经营本市范围内包车业务的,须经当地运管部门批准;
  (三)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收费后,必须主动出具车票;
  (四)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第十三条 运管部门应根据旅客集散和道路交通情况,设立中巴车起讫站点。在起讫站点应实行中巴车统一排队,按序发车制度,并使用统一行车路单。主要起讫站点应设立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号码公告牌。
  市区内按现定站点上下客,不准招手停车。
  第十四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上车应主动购票,不得在禁停路段和机动车道拦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不得污损车辆及设备。
  第十五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违反经营规定,乘客有权向运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提供车辆牌号、车票、乘车过程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中巴车车身广告设置方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交通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及未经批准经营包车业务的,暂扣运输证、线核准证及线路标志牌,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该经营单位全部或部分车辆停止营业3-15天,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中巴车营运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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