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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巴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中巴车的经营区域、线路,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线路经营权竞投拍卖的,申请人须中标后,方可取得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按注册的车辆数向当地运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经营线路核准证、线路标志牌以及税务部门委托发放的中巴车专用车票。
  第八条 经营者按要求扩大经营规模的,应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申办变更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发展。
  经营者停业10天以上或变换承包者的,应报运管部门备案。中巴车必须经营半年以上方可易主,并应向运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经营者歇业、合并、分立的,须在30日前报运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提供辞职、无业及停薪留职1年以上证明,农籍人员须提供乡镇政府务农证明;
  (二)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含实习驾驶证),聘用司乘人员必须与经营者签订经运管部门认可,聘期为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三)司乘人员必须经运管部门岗位培训,并持有运管部门核发的岗位服务证。
  第十条 营运的中巴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安置统一的线路标志牌,张贴线路核准证,在车厢内醒目的位置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标准和各主要站点车费价目表及投诉方法,市区中巴车悬挂统一车头牌;
  (二)驾驶室车门两侧喷印统一尺寸的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三)车况达到的二级及以上标准、车身外观良好,设备设施齐全有效,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所属(含承包)车辆的营运和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车辆投保;
  (二)按规定条件配备或聘用司乘人员,司乘人员聘用、续聘、解聘应报运管部门备案,严禁将车辆交与无岗位服务证的人员经营;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清明运输、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参加经营资格和营运证件的年度审验,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第十二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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