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巴车客运行业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中巴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巴车是指按核定线路,在起讫两点内不定班运行,按里程计费的核定座位10座及以上23座及以下的客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中巴车驾驶员、乘务员(以下统称司乘人员)和乘客,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巴车行业。
市、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巴车营运管理工作。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中巴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车辆或相应的购车资金和流动资金,必须备有不小于车辆总投影面积1.5倍的停车场地,配备经岗位培训合格的司乘人员。单位须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配有安全、机务、经营等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或提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文件或资料。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向税务、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