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失效]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沿海、旅游、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配合下,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应做到:
  (一)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要装载适量、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二)畜力车应当严格按规定进城,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排列要整齐。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