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